人行道违停首违不罚,你需要了解这些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全面贯彻落实服务型执法理念,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人行道违停首违不罚”执法举措,快来看看你的车辆是否符合条件吧!
①机动车首次“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行为;
②6个月内没有违法停车记录。
车主在满足上述人行道违停首违不罚的条件下,前往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1号)服务大厅进行申请,经审核后可不予罚款。
温馨提醒
人行道违停首违不罚虽不罚款不扣分,但广大市民在日常行车中仍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拒绝乱停乱放,自觉文明规范停车,安全有序出行。
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拨打0576-8388911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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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台综合行政执法
原标题:人行道违停首违不罚,你需要了解这些
▍前情回顾
2024年3月,天台曾发布人行道严格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区建成区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城区建成区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方便市民安全出行,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共创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决定对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包括飞霞路、国清路、国赤路、和合街)人行道实施车辆停放严格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自2024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二、本通告车辆特指所有非机动车、三轮以下机动车(含)。
三、人行道所有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设置的标志、导向牌等有关规定有序停放。未规范有序停放的车辆,执法人员依法对违停车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规范停车!
特此通告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4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